㈡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按照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结合本辖区实际,由区法制办会同街道、镇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若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方式
㈠自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采取听取相对人意见、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反映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行政处罚情况等。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在自查基础上,区政府法制办选择若干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抽查。
㈡重点检查。对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重点检查,主要是检查市政府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的履行情况、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检查方式采取第三方评估,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镇意见,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到执法部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等形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重点检查,由街道、镇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㈢抽查。区法制办将根据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情况,选择若干部门进行抽查。
六、时间安排
㈠9月为自查阶段。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9月3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在9月3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㈡10月为重点检查及抽查阶段。区政府法制办按照要求组织重点检查及抽查。
㈢11月为总结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具体要求
㈠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区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这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职能机构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㈡实事求是,认真自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书面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等。
㈢讲求实效,严格规范。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