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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出资监管单位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出资监管单位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府办[2008]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管、区属骨干国有企业:
  《普陀区出资监管单位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08年3月31日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普陀区出资监管单位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出资监管单位防范财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内部会计控制规范》、《2006年度本市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73号)、《上海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风险业务的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沪国资委统[2006]174号)、《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沪国资委统[2006]175号)、《普陀区出资监管单位资产监管办法》(普府[2006]70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就出资监管单位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重大财务事项是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因素之一。规范出资监管单位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有利于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风险控制。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重大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负责。
  (二)全面性原则。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应当涵盖企业内部涉及重大财务事项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企业应设立符合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规范运作所需的机构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并采取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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