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阶段(5月10日前)
区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领域的重点,制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于5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抄送区安委办。
5月10日前,区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
2、企业自查自改阶段(5月底前)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的具体方案。按照《本区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改,严肃认真治理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实施整改和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和防范措施,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6月5日前,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将自查自改阶段工作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报区安委办。区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督促检查阶段(5月-7月)
区政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组,对17个签约单位和部门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要组成领导带队、相关人员参加的督查组,对本系统和本行业及本地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督促检查,确保督查全覆盖。
区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总结,于7月20日前报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汇总后报市安委办。
同时,为迎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政府对地区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总体情况的督查,区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要认真做好相应准备。
六、信息报送
为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总结、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方案》,区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要重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和信息工作,并明确一位领导,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和联络工作。负责本次专项行动信息工作的领导和联络员名单随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一并报送。
区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从5月10日开始,每个工作日至少提供1条信息,于每日下午14时前报送区安委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开展的具体工作情况报送区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