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的通知
(普府[2007]9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普陀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2007年-2009年)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本区全面实施了《普陀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新建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楼、改扩建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区眼牙病防治所,完成了区中心医院急救中心扩建工程,新建了长征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显著提升,应急处置预案得到落实,全区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组建了应急救援医疗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中医医院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急物资达到基本配备;“三中心一监督”体制进一步理顺,全区医疗中心(同济、中心、人民、利群)功能得到加强,疾病防控和保健中心(疾控中心、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妇幼保健所、眼牙防所)技能进一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布局基本合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完善,本区公共卫生安全仍然面临各种严峻的挑战。为进一步巩固成果,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本区公共卫生体系的服务能力和保障能力,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特制订新一轮的《普陀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
一、主要依据
2003年抗击非典取得重大胜利以后,国务院制定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修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市政府在2003年曾制订《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区政府也制订和顺利实施了《普陀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基本形成了本区的公共卫生体系框架,疾病预防控制、临床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网络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机构的硬件条件明显改善,公共卫生的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区的实际,通过三年时间的建设,使本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