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劳动保障局《普陀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的通知
(普府办[2008]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劳动保障局制订的《普陀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普陀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
(2007年-2009年)
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委八届十次全会对本市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都明确提出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又再次强调指出,要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按照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为在本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加强本区社会建设,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当前本区劳动关系基本情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开始形成,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覆盖面不断扩大,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作用得到显著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些机制建设上的成效,为本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打下了重要基础。通过区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从总体上看,本区劳动关系是和谐的。
但是,当前本区劳动关系还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方面,值得引起高度重视:部分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劳动争议发生数逐年增加,争议处理难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群体性矛盾有所增加;劳动合同签约率有待提高,合同内容还不够规范;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有所扩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比较缓慢;职业危害与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出现上述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企业法制意识比较淡薄,部分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刻意规避相关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备,部分企业违法的成本相对较低,导致调整劳动关系的成本日趋提高;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覆盖面还不够广,劳资双方协商力量还不够均衡;地区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不够健全,基层调解力量较为薄弱,大量劳动争议难以及时化解;社会劳动力总体上供大于求,城镇新增劳动力、产业调整中转移人员的就业压力较大,劳动力市场价格总体下降,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较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