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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意见


  五、加强检查,确保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取得实效

  以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为抓手,通过评估推动各部门以及各重点单位落实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使本区语言文字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于“十一五”期间对各部门执行《实施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全区更好地贯彻实施《实施办法》

  二○○七年五月九日

  普陀区各街道镇、各职能部门语言文字工作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

  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相关条例,结合我区语言文字工作实际,现制定《普陀区各街道镇、各职能部门语言文字工作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具体如下:

  一、各街道、镇工作职责及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当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1、成立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落实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属地管理。

  2、加强与商业、旅游、工商、市政、公安、文化、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相应的议事协调和工作制度。

  3、组织各方面力量在辖区内广泛深入地开展关于语言文字规范的宣传教育。主要公共场所、社区等有语言文字规范化公益广告牌、宣传栏。

  4、制定区域内公共场所用语用字的监测制度,建立监测员队伍,对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法推进整治。

  二、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及要求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有效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结合本行业的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依法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管理,做到主动作为、工作到位。

  1、建立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机制,落实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形成覆盖全行业的工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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