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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意见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意见
(普府[2007]3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5年12月29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本市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要求,有关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的标准,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责和执法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本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持续提高,推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对推动和谐新普陀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提高交际效能和工作效率,增强市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在全区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和实施《实施办法》作为“五五”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合理安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实施办法》与和谐新普陀建设、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教育等结合起来,使《实施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逐步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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