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学校、幼儿园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学校、幼儿园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本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域、办公区域、住宿区域、停车场(点)等区域和部位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了解、掌握本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治安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或校园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遇到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本学校、幼儿园的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6、积极配合本学校、幼儿园制定内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在公安机关指导下配合本单位开展定期演练。
7、检查本学校、幼儿园的消防通道畅通及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迅速报警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引导工作。
8、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属于保安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步骤
普陀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单位目前所聘用的保安人员主要有专业保安、教育系统转岗的在编教职工和外聘人员三类。派驻保安人员工作将分四个阶段稳定、有序地进行,并于今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具体推进步骤为:
(一)宣传发动及排查摸底阶段(2007年6月底前完成)
1、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将区政府的有关要求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相关教育单位,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开展“保安工程”建设对推进普陀区平安建设和创建“和谐新普陀”的作用和意义;
2、区教育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工作,对现有保安人员进行分类梳理,做好统计工作,确定培训人员名单;
3、区公安分局将各教育单位现聘用的专业保安人员纳入区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并享受本方案规定的相关待遇;对在编教职工中已接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了上岗证书的,可继续留用;
4、区教育局对照基本配置标准的要求统计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相关教育单位的保安人员需求情况,对有特殊需求的积极与公安部门协商,确定解决方案。
(二)培训阶段(2007年7月底前完成)
1、区公安分局会同区教育局对担任保安工作的在编教职工进行统一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凡经培训、考核仍不能取得保安上岗资格的人员,教育单位应自行内部消化,逐步完成换岗工作;
2、对外聘的(非在编教职工)不具有保安服务从业资格的非专业保安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在派驻人员到岗后全部清退。
(三)幼儿园、小学的调整派驻阶段(2007年8月底前完成)
全区各幼儿园(含分部)、小学向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出聘用需求,由其派驻专业保安人员,双方签订相关合同。
(四)初中、高中及其它教育单位的调整派驻阶段(2007年9月底前完成)
全区各初中、高中及相关教育单位向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出聘用需求,由其派驻专业保安人员,双方签订相关合同。
附件6
关于开展本区各类医疗机构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具体方案
一、派驻范围
凡在本区内的一、二、三级医院、各专科医院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医疗机构,均应由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专业保安人员。
二、派驻原则
1、坚持“按需派驻,应派尽派”的原则,从医疗系统的实际出发,根据医疗机构的综合或者专科的性质,以及规模大小等不同特点开展工作,实行“一院一表一方案”。
2、以医疗机构现有安全保卫人员数量为参考,确保医疗机构的出入口(包括医务就诊、住院大楼的底层安全通道)、挂号收费大厅、图像监控室、停车场,以及其他需要加强治安管理的部位每班次派驻保安不少于1名。
3、对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派驻的保安人员,用人单位要加强管理和考核,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有权予以辞退。
三、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