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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总工会、区人事局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和普陀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6、时间进度安排。上海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劳模集体(候选)和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候选)、先进集体(候选)推荐材料和推荐表(附电子版)要求在2007年元月25日前报至区评模办;2月上旬区评模委员会初审,确定名单后,市劳模候选人(集体)填写正式表格;2月下旬市劳模候选人(集体)报市评模办审定。

  各系统、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荐评选市劳模、区先进工作的重要意义,评选工作一定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人物的先进思想、模范事迹和崇高精神,激励全区人民以劳模、先进为榜样,创新工作,奋发有为,为全面建设新普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五、评选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市劳模候选人、候选劳模集体的申报,应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过去曾表彰过的区先进、市劳模、全国劳模在评选的时限内,贡献和业绩符合本次评模条件,可以参加评选;

  2、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应在其企业注册地或单位成立批准地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评选。在沪外国人,“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不参加评选;

  3、对农民工评选劳模先进,农民工应持有外省市农村户口,并在上海从事非农生产活动3年(含)以上。原则上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或地区推荐评选。

  4、对被推荐的劳模候选人(候选集体)、区先进候选人(候选集体),如发生异议(包括来信、来电、来访),申报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弄清事实后书面报告区评模办,反映问题较为严重的由区评模办组织力量调查。凡未查清或一时无法查清的,一般不予上报。

  六、奖励的标准和表彰形式

  荣获上海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由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奖章、奖状;由市政府发放给劳模个人一次性奖金。区政府根据惯例,给予获市劳动模范个人以一枚金牌的奖励。获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状。获区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奖金发放每人不低于1000元,市劳模集体人均奖励一般不低于1000元,区先进集体人均奖励一般不低于500元,同级奖项中的个人和集体,其奖金不重复享受。同时获得市劳模、区先进、基层级先进的人员,其奖金不重复享受。奖金由先进个人和集体的所在单位从奖励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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