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在全面建设新普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在2004-2006年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节约型社会,推动全区人民共谋经济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成果、共创美好生活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围绕增强城区竞争力,在完成国家、上海和区重大工程、重点实事工程、重点科研项目攻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在科教兴区和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立功竞赛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围绕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在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注重人才培养,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四)围绕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产品质量、降本增效、合理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国民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事业、交通运输、综合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推动社会安全和稳定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七)围绕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弘扬城市精神、构筑诚信体系,勤政廉洁、为民做好事、办实事,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和贡献的。
评选市劳模集体、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责任者;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渎职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者;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保险金的企业负责人不能评为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区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上述现象的集体,不能评为上海市劳模集体和区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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