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联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及专家组成审核组,分别对各单位的自查报告及得分依据逐项审核打分,汇总各项得分即为各单位得分。
3核查:对存有疑问的,召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答疑,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
4审定: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设区市、“双三十”单位节能目标考核结果审议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以省政府文件印发,并在全省新闻媒体公布。
为保证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请监察厅、省节能专项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相关负责同志全程监督,请相关专家、教授全程参与。
(四)建立有效的结果运用机制
1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单位GDP能耗降低率目标或发生恶劣影响事件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2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设区市政府、“双三十”重点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并在项目审批、专项资金、税费减免、绿色信贷、土地使用上给予倾斜。
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单位,其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设区市暂停除节能减排项目以外的拟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同时,在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抄送省节能专项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设区市和省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能效低下以及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工作步骤
节能专项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分调研准备、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总结完善四个阶段。
(一)调研准备(2011年12月-2012年1月)
在各设区市和部分“双三十”单位开展节能绩效考核工作调研,了解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和节能工作部署情况;与各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力求将各部门节能工作任务细化、实化、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