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优秀组织奖。以市州建设系统劳动竞赛组委会、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为主。
考核标准:领导有力、组织严密、发动广泛,有具体的实施办法;为竞赛活动做出贡献并获得较多奖项。
第十三条 先进单位奖。以分包、专业分包企业及设计、监理和业主单位为主。
考核标准:按照分包或负责的工程项目制定目标明确、方法具体、考核严格的实施方案;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积极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和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优秀工程项目奖。以工程项目为主。
考核标准:项目建设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保证施工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合同按时履约。
第十五条 优秀建设者奖。所有参赛职工,施工企业一线职工不少于50%,其中农民工不少于40%。
考核标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投身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有突出贡献;学习新知识、钻研新技术有突出表现;在节能减排、精细化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征集和企业重大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违章违纪行为,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文明施工方面未达标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每年度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工作,对竞赛组委会认定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对逐级评选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组委会分别授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组织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先进单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工程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建设劳动竞赛优秀建设者”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劳动竞赛组委会根据市州、直管市竞赛的组织实施情况和市州、直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数量,以及组织竞赛工作特别突出者,依据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下达的总指标数推荐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和工人先锋号予以表彰。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由省住建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德炳同志任主任,厅住建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占世良同志,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毛传强同志任副主任。竞赛组织委员会成员由省建管局、省房改办、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厅住房保障处、人事处、建设工会负责人,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房管局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