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工作“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负责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消防安全工作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负责整改落实到位,明确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各自消防安全责任,保障监管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负责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主持召开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本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消防安全工作;本部门发生火灾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配合本职能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所分管的部门及行业领域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明确企事业单位的全员“一岗双责”制。各企事业单位是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消防工作措施的最终落脚点。要强化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地位,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他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三、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
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凡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必须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等文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