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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宁建(住房)字〔2008〕34号)


各市、县建设(房管)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70号)精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加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建设。要把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建设整体规划,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列入市、县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组织领导,配套相关政策,完善保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到政策落实、用地落实、规划落实、项目落实、资金落实、任务落实。

  二、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证供应,数量不少于当年划拨用地总量的15%。新建(含配建)廉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13平方米左右,平均型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最大不超过50平方米,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节能环保标准。要不断拓宽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认真落实财政预算、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以保障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落实。

  三、多渠道扩大实物配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要合理确定配建比例,新建廉租住房在普通商品房中的配建比例应不少于5%,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的配建比例应达到10%。

  四、加强廉租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管理,统一组织施工,统一竣工验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严格执行抗震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改建的廉租住房,要符合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切实履行危房鉴定程序,确保廉租住房安全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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