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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注:耗电量指整个铁选企业的全部耗用电量,一律以电力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为准。

  第十二条 采用定期定额征管方式的用以下方法测算定期定额:
  根据矿点设计、矿石储量、可采量、矿石品位、井口面积或采面面积及掘进进度计算矿石开采体积,以开采体积乘以矿石比重(吨/立方米)来测算月采铁矿石数量。铁矿石比重各县(市)、区可根据采点矿石品位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凡是以月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其月定额必须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以正式文件批复。
  第十四条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其月定额要从严核定,促使其建账管理。凡能够查账征收或查定征收的不得采用月定额征收方式。
  第十五条 实行查定征收或月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停产或部分停产,要以正式文字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核减应税月份或调减税额。
  第十六条 自核自缴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申报的应税数量及应纳税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比照同类企业按月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已安装矿产品监控系统的企业,根据矿产品监控系统传回的数据,同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凡监控系统数据和企业申报数据相差±10%(含)以上的立即下户核实,写出书面报告报单位负责人;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立即上报上级,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提交稽查局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代扣代缴的管理制度。凡收购未税铁矿石的纳税人一律在收购环节按有关规定为税务机关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的铁矿石是否完税依能否提供资源税甲、乙种证明为认定标准。
  税务征收机关要按月检查核实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凡未按有关规定要求扣缴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要对扣缴义务人补征并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认真落实《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完善征缴管理机制:
  (一)甲、乙种证明的开据权限和程序严格按《办法》规定执行。越权开据或不按规定程序、手续开据的要追究开据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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