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文化价值:公园的人文景观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有紧密联系;
  3、艺术价值:利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园,传承创新,展现中国园林博大精深的造园艺术;
  4、科学价值:在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5、保护价值:公园内历史文化遗存保持完好,动植物资源丰富,地质地貌景观独特。
  第六条 申报程序
  各旗县(县级市)申报自治区重点公园,由旗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经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地级市申报自治区重点公园,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一次自治区重点公园评审。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自治区重点公园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旗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地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书;
  (二)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并附专家组的初审报告。初审专家组由盟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由至少5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且须有园林绿化管理、园林规划设计方面的专家。
  (三)自治区重点公园申报表(详见附件一);
  (四)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文本及图集;
  (五)公园绿线图及在两种以上公开媒体公示的证明材料;
  (六)公园用地红线图;
  (七)公园总体情况介绍(DVD格式,不超过12分钟);
  (八)城市人民政府的承诺书(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 评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重点公园的评审工作。
  评审程序:
  (一)申报材料审查;
  (二)专家组实地考查;
  (三)综合评审;
  (四)公示(为期10个工作日);
  (五)命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