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治理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月10日)。区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将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普查整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区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要对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复查情况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督促被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并向区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或普查办公室报告,由公安消防部门发出限期整改的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照市政府《关于本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取缔。
公安消防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核查和督导。各公安派出所要会同各街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辖区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核查和督导。发现火灾隐患,应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建议启动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区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同时,公安消防部门和各公安派出所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实现普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化。
2007年3月10日前,区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向市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区普查整治情况。
(四)督查验收阶段(2007年3月11日至3月31日前)。迎接并配合市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对我区普查整治工作的督查、验收。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区各系统、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将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作为维护本单位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跟踪督察,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努力提升各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二)密切配合,注重效益。此次普查工作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各单位要加强联动,密切合作。要按照各自职责,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见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