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范围和重点
普查整治的范围为本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被查单位”)。根据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摘自公消[2006]194号,见附件1)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四)区域方面。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四、实施步骤
普查整治工作从现在起至2007年3月底结束,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阶段(11月底前)。结合我区实际,定于11月下旬,召开专题会议对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使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同时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对参与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参加培训的对象由区推进小组的联络员、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区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1名同志参加。
(二)自查整改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要求、督促被查单位对照普查整治重点内容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改正的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要督促被查单位认真填写统一格式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于12月20日前报本系统、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查单位的上级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街道),由本系统、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查单位的上级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街道)于12月31日前报送区普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