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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总工会、区人事局《关于推荐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和评选2004―2006年度静安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评选市劳模集体、区先进集体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评选的要求和程序

  (一)要求

  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一般应从2004年以来区级以上文明职工、文明班组(科室)中产生,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从2004年以来荣获嘉奖以上的行政奖励人员中产生。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建制的集体中各级文明班组(科室)的创建率达80%以上。

  推荐评选坚持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为依据,以全区和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尺度,好中选优。坚持面向基层、突出重点,自下而上,充分发扬民主,并掌握好不同行业及各类人员所占的比例。其中,一线职工的劳模、先进不低于总数的50%(包括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妇女、青年、少数民族等应占一定比例。企事业负责人不超过劳模总数的10%(包括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党委书记、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超过区先进生产(工作)者总数的15%。在沪外国人、“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包括港澳台)不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程序

  1.推荐的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应经基层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本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逐级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凡推荐人选为区管处级干部,由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委组织部沟通。凡推荐企事业领导干部作为劳模候选人的,应先预报区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同意上报的基础上,推荐单位必须结合民主评议考核、进行民意测验,并经本单位80%以上职工无记名投票,不履行这一程序或投票同意数不超过80%的,不能推荐评选。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候选对象,须逐级推荐,企事业产生候选人和候选集体一般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2.对推荐单位的材料,各部、委、办、局、街道和区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核实劳动模范候选人和劳模集体的事迹,到劳动模范候选人和劳模集体的所在单位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同时到劳动模范候选人居住地街道、居委会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备案。

  3.通过初审的劳动模范候选人、劳模集体候选单位以及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候选人(集体)的名单和事迹,将以市评模办和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在所在基层单位张榜(白榜)公示,设立意见箱,广泛听取职工和社会的意见。

  4.推荐为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的企业负责人,还必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安全、劳动和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并对候选人和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效益及廉洁方面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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