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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劳动保障局等四部门《静安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劳动保障局等四部门《静安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静府发[2007]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劳动保障局等四部门《静安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上海市静安区监察委员会、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完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机制,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06]7号)和《关于加强区县社会保障基金开户管理的通知》(沪劳保就[2006]33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应当分别设立“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上海市静安区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统一设帐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就业补助”的科目,进行专项核算。

  第四条 “静安区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专项资金来源于:

  (一)市级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局按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三)街道财政按预算匹配的资金;

  (四)各种渠道筹措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资金。

  第五条 以下项目可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鼓励创业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培训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万人就业、静安就业项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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