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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项目投资单位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相关文件,分别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向房地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6、上述手续审批通过后,项目投资单位应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初步设计评审(扩初评审),建设管理部门应邀请包括建筑节能专家、环境保护专家在内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项目初步设计评审。

  7、项目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党政机构办公楼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将上述所有文件汇总,经区发改委上报至市发改委进行复核。复核文件下达后,方能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8、投资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投资审批部门上报至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新开工项目的公示。

  9、建设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建设过程中的节能措施,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监督,建筑物竣工验收前先进行节能验收。

  10、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土地招、拍、挂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建筑节能必须达到65%标准的要求。

  11、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投资单位,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中标文件,向房地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环境评价手续、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续手续依据本意见第3条至第 9条依次办理。

  12、核准制、备案制项目的项目管理程序另行制定。

  二、信息管理、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13、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的登录和新开工项目公示的上传工作。

  14、区发展改革、经济、外资、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和健全各类审批文件的相互抄告和送达工作。

  15、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特别是新开工项目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检查和执法力度。

  16、区发展改革、经济、外资、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附则

  17、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权在各相关职能部门。

  18、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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