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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日 静府发[2008]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本区新开工项目,规定如下:

  一、项目审批程序

  1、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内容必须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城市规划、土地供应、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项目建议书中节能部分,应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我区实际,按照建筑节能65%的标准编写。同时应提供本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复印件)或规划预审意见、投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等方面文件。

  2、项目投资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分别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规划选址、向房地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就投资规模、节能减排、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就节能减排、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重大项目的标准见《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4、项目投资单位持上述批复文件、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配套征询意见书等文件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具体要求见《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建筑领域节能减排任务的要求和我区实际,建筑节能应按65%的标准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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