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内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必须听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占用人行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亭(点),必须符合《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规划检查。已建项目非机动车停放设施配置不足的,须补充配置。挪作它用的,须恢复原设施。确实无法补充或恢复的,根据应配置量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定)。
第五条 (停放设施建设)
(一)公益性单位的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建设。区属公益性单位,包括大中学校、医院、菜场、大型商场等,必须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公益性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停放场地的落实。
(二)市政项目的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建设。区域内地铁站点、公交换乘枢纽、大型绿化、公园、广场等市政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同步建设专用非机动车停放设施。
第六条 (停放管理)
(一)归口管理。联席会议是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领导机构,区交通管理中心是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职能部门。
(二)管理分工。区交通管理中心根据联席会议的要求负责牵头协调非机动车停放的规划、建设、管理等事宜。路外非机动车停放由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或管理范围负责。
(三)综合管理平台。依托区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处理各类非机动车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违章停放事件处理方法参照现网格化管理事件处理方法。
(四)区属单位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区属单位所产生和吸引的非机动车由区属单位各自解决。
第七条 (考核和激励)
(一)考核对象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形式包括区政府办公室督办考核、市民巡访团组织的社会考核和区交通管理中心组织的综合考核(具体考评细则另定);
(四)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
(五)考评结果纳入对各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工作目标完成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未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