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配套局《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日 静府发[2008]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市政配套局《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逐步减少道路非机动车乱停放,依据《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结合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范围)
(一)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二)范围。静安区域内路内及路外非机动车停放点、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领导机构和协管部门)
(一)联席会议。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联席会议是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领导机构(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过程中的重大决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公安静安分局、区经委、区建交委、区市容市政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工商静安分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民防办、区信息委、区政府法制办、区市政配套局、区绿化局、各街道办事处、区交通管理中心等。
(二)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管理中心。工作小组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过程中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规划与审批)
(一)规划编制。区交通管理中心根据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特点等,编制路内及路外非机动车停放规划,报区规划局纳入区控详规划。
(二)规划审批。路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非机动车停放设施配置应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库)设置标准》(DGJ08-7-2006)要求,配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