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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审计局《上海市静安区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审计局《上海市静安区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静府发[2008]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审计局《上海市静安区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参照《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区审计局可以以适当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向社会通报、公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涉及下列审计工作: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

  (三)区政府实事项目及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的基建工程审计;

  (四)有关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受到社会关注的公益性资金的专项审计;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六)政府部门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等绩效审计;

  (七)其他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审计立项依据;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审计评价;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审计建议;

  (六)整改情况。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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