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管委会设主任一人,由静安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相关区委常委或副区长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文化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管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管委会的决策、决定;
(二)跟踪了解戏剧谷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适时向管委会报告动态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协助上海现代戏剧谷发展有限公司开展重大项目、重要活动等协调工作。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管委会实行全体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
第七条 全体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上海现代戏剧谷发展有限公司汇报:
1、上一年度(或半年度)戏剧项目安排、经费预算以及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2、本年度(或半年度)戏剧项目安排、经费预算以及其他工作计划;
3、须提请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的其他事项。
(二)审议上海现代戏剧谷发展有限公司的戏剧项目安排,确定工作方向及阶段性工作目标,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办公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部分委员、管委会办公室成员参加,有关人员列席。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落实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及其他相关具体工作。
第九条 管委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决策和决定等,须形成会议纪要,经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审定后下发。
第四章 扶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设立上海现代戏剧谷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孵化和文化助推,引导和扶持现代戏剧产业发展。
专项扶持资金第一年安排700万元,以后每年安排5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帐户设在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管委会以政府购买服务给予戏剧谷项目运作方面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上海现代戏剧谷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