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二是,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被新的上位法代替的,应当决定废止;
三是,文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或者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应当予以修改。
(四)清理时间
1、规范性文件清理须在今年10月1日前完成。
2、对区政府及区府办的文件,应由相关单位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2)后,于8月底前报送区府办;其他制定主体的文件,可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进度确定清理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在8月底前,将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小结和清理结果报送至区府办。
(五)清理结果处理
1、公布
各单位在清理结束后,要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具体包括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以及继续有效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于与上位法规定明显不一致,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乙肝项目检测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文件,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修改,并纳入继续有效目录;其他需要修改的文件,可以先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再抓紧进行修改。
2、报备
区府办要在9月15日前,将本区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小结和清理结果报送区府法制办。区府法制办要汇总本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小结和清理结果,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8月底前将本单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报送至区府法制办,以便建立全区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区府法制办应将各单位报送备案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汇总,并适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关于清理工作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之一,要集中专门力量,明确任务和责任,认真、扎实、细致的完成清理工作。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集中专门力量,明确任务和责任,做好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