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社建办《静安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静府发〔2011〕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社建办《静安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静安区委、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上海市社会建设会议、区委十二届、十三届全会精神,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管理和民生服务的积极性,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益,促进政社合作和政社互动,切实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建设和管理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以民为本的原则。按照“便民、利民、惠民”的要求,在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内容、规程等方面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理念,以实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基本平衡的目标,努力提升政府对社会公共需求的回应性。
(二)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开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服务效果等内容,切实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权责明确的原则。合理界定项目范围,明晰政府、社会组织、服务对象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共服务项目的稳步协调推进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四)规范专业的原则。坚持规范化、专业化导向,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运作机制,提高项目完成质量,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更加合理、透明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