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源头上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建立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项目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节能篇,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不予批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节能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否则不予验收。严格实施“批项目、核总量”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一律不批准环评文件。项目竣工时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不予通过验收。严格实施环境准入,对建设项目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得不到落实、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上海有关标准的新、改、扩建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环保局)
(四)加强建筑领域节能
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国家节能50%的标准,将建筑节能纳入立项、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各个环节进行把关。敦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开展设计、组织施工和实施监理。着力推进建设工地节能降耗,开展建设节约型工地的专项检查,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完成市建交委下达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指标任务。(责任单位:区建交委)
(五)推进商业商务节能
加强对大型商业商务楼宇的能耗监管,依托市节能服务中心,积极为企业提供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管理等专业服务,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完成市经委下达的商业零售企业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对全区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分批开展节能诊断,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年内实施一家商业企业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创建1-2家绿色旅游饭店。(责任单位:区经委、区旅游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房地局)
(六)着力推进污染减排
全面完成区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各项任务。巩固无燃煤区和扬尘污染控制示范区创建成果,努力提升区域空气质量优良率。加大对燃油(气)锅炉的监管力度,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指标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医疗废弃物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制度和集中收集处置系统。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全面完成生活垃圾箱房改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100%。继续推进绿色单位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市容市政委)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