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大别山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大别山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定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材料,经市、县(市、区)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建立大别山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大别山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由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材料,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根据评审报告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大别山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拟奖名单经征求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企业或组织,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颁发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或提名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对在当年获得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认可其在长江质量奖现场评审中的得分,直接入围大别山质量奖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