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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并运行一年以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大别山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工程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 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参照采用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和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员工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大别山质量奖将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大别山质量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为保证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大别山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大别山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500分,该奖项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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