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名,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大别山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大别山质量奖评审结果;审议表决确定大别山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大别山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大别山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大别山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办公室在开展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负责本辖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大别山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