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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5月19日市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黄政发〔2009〕3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以下简称“大别山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第四条 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大别山质量奖每年评定企业或组织不超过2名;对入围候选企业或组织,设置大别山质量奖提名奖,提名奖不超过5名,有效期为3年。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大别山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黄冈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大别山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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