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给予奖励。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鼓励和支持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考虑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商品。
(七)鼓励符合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七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咸宁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咸宁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假冒咸宁市知名商标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咸宁市知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知名商标认定的;
(二)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八条列举的情形的;
(三)商标受让人未重新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
(四)超越知名商标使用范围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知名商标被撤消的,该商标自撤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知名商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一条 推荐、评审和认定咸宁市知名商标,评审费、公示公告费由申请人按实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