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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已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生产线(设备),必须在2011年10月底前全部拆除或销毁。
  二、淘汰准则
  严格执行淘汰落后考核标准、原则,防止落后产能设备转移、异地再建和关闭企业死灰复燃。
  (一)拆除关闭企业(项目)和落后产能生产线(设备),拆离原生产场所并予以销毁。
  (二)注销或变更关闭企业(项目)原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注销或变更关闭企业(项目)的生产许可证。
  (四)变更或注销关闭企业(项目)的排污许可证。
  (五)依法清理关闭企业(项目)的相关土地证照,对其他违规占用土地进行整顿。
  (六)停止对关闭企业(项目)的电力供应。
  (七)吊销关闭企业(项目)的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八)对关闭企业(项目)欠缴税款予以结算或清算,收回税收发票,并对企业原有的税务登记予以变更或吊销。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工业经济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委、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资委、市人行、银监局、工商局、物价局、质检局、国税局、地税局、安全监督局、信访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的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
  (二)切实履行职责。有关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积极参与,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三)落实工作分工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主体,按照任务目标负责落实企业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的工艺设备关闭拆除工作。根据黄冈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负责按淘汰时限推进和完成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抓好落实,及时报送工作进度情况,做好关闭企业职工的稳定工作,防止群体事件发生。
  2、市直部门
  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协调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黄冈市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负责上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审核,及时向省相关部门报告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度情况。负责督查落实淘汰印染、制革行业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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