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1: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 | 通过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 | 以市(县)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当年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数(绝对值)以及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后的增长率(相对值)。 | 将绝对值、相对值分别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得9分,最低得1分。在此基础上,按绝对值得分占70%、相对值得分占30%计算该指标最后得分。 |
指标2:当年随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总数和正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数 | 当年随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总数和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且在当年年底仍存活的艾滋病病人(含成人和儿童)总数 | 截至当年年底,以市(县)区为单位分别统计各地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总数以及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总数。 | 将随访数、治疗数分别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得9分,最低得1分。在此基础上,按两项得分各占50%计算该指标最后得分。 |
指标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流调完成率 | 指当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完成流调的比例。 | 分母:当年报告应流调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人数(不含被羁押人员)。分子:分母中完成个案流调(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流调完成率达到95%以上且传播途径不详率低于5%的地区得5分,在此基础上完成率(或不详率)每提高(或下降)1个百分点则加(或减)1分,得分以9分为限。 |
指标4:哨点监测任务完成率 | 辖区内设立的国家级、省级艾滋病监测哨点中,按照哨点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监测工作任务的平均得分。 | 以艾滋病监测哨点为单位,按照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要求和全国统一的哨点监测评分标准计算每个哨点的得分(满分40分:完成监测样本量20分,样本来源10分,按时上报5分,数据质量5分)。以市(县)区为单位计算哨点监测工作平均得分。 | 以市(县)区为单位,平均得分达到34分的地区得5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或下降)1分则加(或减)1分,得分以9分为限。 |
指标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接受结核病检查的比例 | 当年新报告的以及既往报告的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接受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和检查服务的比例。 | 分母:当年新报告的以及既往报告的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分子:分母中在当年至少接受1次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和检查服务的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达到85%以上的得5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或降低)2.5个百分点则加(或减)1分,得分以9分为限。 |
指标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 | 当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实际落实随访干预措施的人次数占按规定需要落实随访干预措施总人次数(不含被羁押人员)的比例。 | 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感染者每年随访一次、病人每6个月随访一次统计应落实干预措施的总人次数。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落实随访干预措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人次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地区得9分,其他地区依次减1分,最低得1分。 |
指标7:抗病毒治疗病人(含成人和儿童)按照要求完成随访的比例 | 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随访的在治病人数占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病人数的比例。 | 分母: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加入治疗且在本年年底仍在治的病人数。分子:分母中在本年度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4次随访的病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地区得9分,其他地区依次减1分,最低得1分。 |
指标8: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CD4检测比例 | 当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实际CD4检测人数占当年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实际随访到人数的比例。 | 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实际随访到的人数。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分母中实际进行CD4检测的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地区得9分,其他地区依次减1分,最低得1分。 |
指标9: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CD4检测比例 | 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CD4检测的在治病人数占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数的比例。 | 分母: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加入治疗且在本年年底仍在治的艾滋病病人数。分子:分母中在本年度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CD4检测的艾滋病病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地区得9分,其他地区依次减1分,最低得1分。 |
指标1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的HIV抗体检测率 | 当年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伴,以及既往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其HIV抗体为阴性/不确定或未检测的配偶/性伴,在本年度实际进行HIV抗体检测的比例。 | 分母: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中,其配偶或固定性伴的人数(不含外籍和港澳台病例、当年死亡病例、被羁押人员),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其HIV抗体为阴性/不确定或未检测的人数(不含外籍和港澳台病例、死亡病例)之和。分子:分母中,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HIV抗体检测的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地区得9分,其他地区依次减1分,最低得1分。 |
指标11:抗病毒治疗比例 | 截至当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各地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占感染者随访管理数据库中在上一年1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间符合抗病毒治疗标准(报告为艾滋病病人或CD4计数小于350/mm3)的人数比。 | 分母:感染者随访管理数据库中在上一年1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之间上报过的任意一张随访记录表上报告符合治疗标准的人数。分子:分母中与当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数据库中有一致抗病毒治疗号、身份证号或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编号的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地区得9分,其他地区依次减1分,最低得1分。 |
指标12:抗病毒治疗病人(含成人和儿童)按照要求完成病毒载量检测的比例 | 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病毒载量检测的病人占正在治疗人数的比例。 | 分母:上一年12月31日前开始治疗且在当年12月31日存活并在治的病人数。分子:分母中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病毒载量检测的病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得9分,其他地区依次减1分,最低得1分。 |
指标13:抗病毒治疗12个月病人(含成人和儿童)依然存活并坚持治疗的比例 | 治疗12个月时病人依然存活并仍坚持治疗的比例。 | 分母: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加入治疗的病人总数。分子:分母中在治疗12个月时仍存活并在治的病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地区得9分,其他地区依次减1分,最低得1分。 |
指标14: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覆盖率 | 已经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含检测点)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占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比例。 | 分母:截至上年底,辖区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总数。分子:截至当年底,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含检测点)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覆盖率达到70%以上的得5分,在此基础上覆盖率每提高(或降低)5个百分点则加(或减)1分,得分以9分为限。 |
指标15:当年艾滋病防治项目工作量完成比例 | 各地免费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人数、监管场所艾滋病抗体检测人数、预防性传播高危人群覆盖人数、美沙酮维持治疗覆盖的吸毒者人数、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人数、接受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CD4检测人次数、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病毒载量检测人数等8项工作分别达到当年艾滋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年度任务的比例。 | 单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达到当年艾滋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得10分;达到目标值的80%及以上,按比例得分;未达到目标值的80%,不得分。8个单项工作得分相加即为总分(满分为80分)。 | 以市(县)区为单位,总分达到65分的得5分,在此基础上得分每提高(或降低)2.5分则加(或减)1分,得分以9分为限。 |
指标16:梅毒确证实验室室间质评参加率及合格率 | 参加率指提供梅毒诊断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国家组织的梅毒确证实验室室间质评的比例;合格率指参加国家性病或艾滋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的梅毒确证实验室室间质评且考评合格的比例。 | 分母:参加率为辖区内提供梅毒诊断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数;合格率为参加国家性病或艾滋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的梅毒确证实验室室间质评的实验室数。分子:参加率为参加梅毒确证实验室室间质评的实验室数;合格率为在国家性病或艾滋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的梅毒确证实验室室间质评中考评合格的实验室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参加率达到75%以上且合格率达到90%的得5分,在此基础上参加率(或合格率)每提高(或降低)5个百分点则加(或减)1分,得分以9分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