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锡卫医〔2011〕50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院管理中心: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574号)和《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眼科8个病种临床路径通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结合工作实际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范围
(一)扩大临床路径管理医院范围。各级卫生行政和主管部门要在前期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充辖区内临床路径管理医院的数量,我市要求100%的三级医院、100%的二级医院和50%的一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
(二)增加临床路径管理专业和病种数。各医院要在现有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专业和病种数量。三级综合医院要选取不少于8个专业20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其中至少包括心血管介入、神经血管介入和骨关节植入治疗各1个病种;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甲等综合医院要选取不少于3个专业5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其中至少包括骨关节植入治疗1个病种;二级乙等综合医院要选取不少于3个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一级医院要选取不少于2个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三)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病例入组率和完成率。各医院要进一步加大临床路径管理的执行力度,加强对本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对于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标准的患者,达到入组率不低于50%、入组后完成率不低于70%的目标。
二、全面细化和完善各病种临床路径
各级卫生行政和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医院做好临床路径管理相关工作。各医院要在卫生部印发的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基础上,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处方集》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本院医疗实际,进一步细化各病种临床路径,优化诊疗流程,明确治疗药物,限定使用的耗材,科学测算并严格控制单病种诊疗费用。
三、进一步加强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