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7〕2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本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四日
本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的精神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22号)的要求,结合本区产业布局及安全危害的实际情况,坚决扼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突发势头,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区安监、公安、消防、技监、建设交通(市政、水务)、房地、民防、环保、国资、教育、旅游、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发动广大员工积极排查包括安全管理、设备设施、技术工艺、行为规范等各个环节的安全隐患。进一步消除和切实解决本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推进重大危险源整治和安全评估,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权益,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二、重点范围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
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
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7〕11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搞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7〕114号)的要求,提出以下排查治理的重点范围:
(一)各类企业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