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内容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2006〕3号文)和《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街道、镇和有关委、办、局(公司)人民武装部履行国防动员工作“四项职能”的意见》(徐委办〔2006〕36号文)的要求,在街道党工委(镇党委)的领导下,各街道(镇)人民武装部履行民防管理职能,配备民防管理干部,抓好所在地的社区民防建设,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组织机构。以街道(镇)为单位,建立协调推进小组,街道(镇)武装部负责牵头,各居委会建立工作小组,组长由居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本社区具备相关知识或职业经历的人士组成。
2.制定各项预案。在区民防办和区民政局共同指导下,制定相关的预案。重点是社区居民人民防空人口疏散、人员掩(隐)蔽方案和民众应急防护预案。2008年9月底前完成各项预案编制,试点街道和居委会2008年3月底完成。
3.设立避难场所。以街道(镇)为单位,充分挖掘场所资源,根据避难场所的设置要求,分别设立指挥部位和灾害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指挥、通信设备,并在场所部位周边或交通要道制作统一标识和安民告示。每个居(村)委会必须设置民防应急箱,预备必要的器材和工具。
4.组建应急队伍。由街道(镇)统一牵头,有关方面配合,组建所辖地区的抢险抢修、治安消防、医疗救护和民防志愿者队伍。
各居(村)委会要建立一支综合性的民防志愿者队伍,人数在10人至20人,队员由居民小组长、小区物业、保安人员及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居民群众组成。主要任务包括协助配合街道(镇)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紧急情况下引导居民撤离疏散、维护秩序以及辅助职能部门实施应急援助等。
5.组织培训和演练。区民防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志愿者队伍每年开展1至2次防空防灾知识的培训或讲座。各街道(镇)要充分利用社区学校、活动室、宣传栏等场所,定期开展防空防灾知识的讲座与宣传,以提高社区居民防空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民政局在指导居(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中,要将社区民防建设工作列入平时工作内容,与区民防办一起抓好社区民防建设工作。区民防办要与各街道(镇)密切配合,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需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居民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相关演练活动,以提高居民群众的防空防灾能力。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