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机制
为加强本区“两类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各方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由区建设交通委牵头,相关单位负责实施,成立徐汇区户外广告及人行道设施整治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交通委。其中户外广告整治部分由区市容局具体组织实施,人行道整治部分由区市政署具体组织实施,区规划局、工商分局、城管大队、网格化中心参与,区其他相关部门、各街道(镇)等密切配合,依托区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平台,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实施管理和执法工作。
四、整治任务和要求
(一)整治任务
1.2008年完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2008年年内完成本区试点道路和试点地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区规划局牵头组织实施,区建设交通委、市容局、工商分局、绿化局、房地局、市政署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充分听取区广告协会意见。在规划编制完成后按程序依法批准并予以公布。
2.整治20层或60米(自室外地坪算起,下同)及以上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及非商业广告设施。根据《实施意见》的具体工作要求,拆除漕溪北路41号汇嘉大厦楼顶的商业广告设施(上海西南广告公司设置,现广告内容为“OLYMPUS”)、零陵路899号飞洲国际大厦楼顶非商业广告设施(内容为“飞洲国际”)和中山南二路1089号徐汇苑大厦楼顶的非商业广告设施(内容为“徐汇苑大厦”);对中环线内已设置但未在本《方案》中列出的20层或60米及以上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及非商业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拆除。
3.规范人行道户外广告及人行道其他类设施设置。结合人行道整治先行拆除设于路口未经审批及不符合规划、市政、市容环卫有关规定、规范的户外广告及人行道其他类设施,于2009年底前清理完毕。
凡设于宽度小于等于3米人行道、设置后人行道通行宽度小于1.8米及设于路口人行道的公共交通候车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阅报栏、流动厕所等“七类设施”,限期撤除或调整至合适位置,逾期不撤除或未调整的视为违法设施;
对设于宽度小于等于3米人行道及设于路口(路口圆角范围内人行道及距圆角弧线切线点外15米范围内)的“广告设施”,一律限期拆除,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未到期的,补偿方式参照《实施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