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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推进全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规范高技能人才培养学制。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直接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技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4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学生,培养高级技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2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学生学习期满且毕业成绩合格者,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结合教学改革实际,采取灵活的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要科学划定学分,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质量监控。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学分制的招生条件、学费标准、学制规定以及学业考核制度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学生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提前毕业。开展企业职工在职培训可采取弹性学制,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取得相应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五、继续做好全省技工院校招生就业工作,切实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十二)加强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本地区劳动力需求、生源情况和学校办学能力,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积极推动技工院校的招生工作,落实好全国技工院校扩招计划,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全省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并形成制度。要加大招生宣传的力度和广度,充分利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招生宣传工作网络。依托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建立一支技工院校招生信息员队伍;在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技工院校专门招生窗口,开展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常年招生。要进一步规范招生市场管理,维护技工院校品牌声誉,杜绝虚假浮夸的招生广告宣传。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还应积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招收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学员,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
  (十三)统筹抓好技工院校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技工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稳定率。将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同时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和信息发布效能,技工院校要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凡省级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都要设立学生就业指导机构,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职业心理需求和职业指导服务。要建立学校与企业、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有效合作机制,捕捉市场信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
  (十四)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要认真制定教师培训、进修和研修计划,定期组织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课教师的技能操作水平。到“十二五”末,全省技工学校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应达到50%以上;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应达到70%以上。要创新培训模式,安排专业教师每年不少于两个月的企业生产实践活动,鼓励支持技工院校教师参加专业硕士学习、双元制教学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同时要积极吸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专业课教师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加大对表现优秀技工院校教师的奖励力度。为了吸引和稳定技工院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在技工院校中开展正高级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所有技工院校中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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