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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严格控制沿海地区“两高”项目的产业布局。沿海地区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新的镍铬合金、铁合金、造纸、沥青等“两高”扩大产能的项目。

  四、强化“两高”项目节能评估管理

  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把能耗准入关。通过节能评审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两高”项目,经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五、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项目环境准入关,“两高”项目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要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环保要求和环保选址防护距离要求;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重金属污染物减排要求。对未通过项目环评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于“两高”项目的环评文件,一律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加强“两高”项目用地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用地;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用地预审,不予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予供地;对经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限制类技术改造项目,要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政策处理,凡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不能通过用地预审。对“两高”项目,要在取得合法环评审批、节能审查和项目审批手续后,才予以安排用地指标。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规定、行业用地控制指标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把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关,不符合项目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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