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两种方式。
(一)桃花源镇、板溪镇、龙潭镇、麻旺镇等范围内居住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其它城镇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实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根据本细则第九条第四款的办法确定,没有享受到实物配租的,实行租赁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享受租赁补贴后按轮候顺序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应退出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由县国土房管局根据房源数量确定,优先面向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然后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家庭,实物配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抽签确定房号。县国土房管局根据房源数量确定轮候顺序号段内的申请人,通过抽签办法选取廉租住房房号。对行动不便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和同住家庭成员有70岁以上老人的申请人可安排承租第三层以下住房。
(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当场签署《廉租住房租赁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县国土房管局签订《酉阳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视同自动弃权。
租住单位自有公有住房的家庭,应在办理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手续前,先办理退回租住单位自有公有住房的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酉阳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 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按照轮候顺序,不能立即享受实物配租的,可享受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房屋。其办理程序如下:
(一)县国土房管局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并由社区居委会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2个月内到市场寻找合适房源。
(三)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标准《房屋租赁合同》。
(四)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到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房屋权属证明;
4.身份证明。租赁双方身份证明,系委托申请的还应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