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申请人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社区组建5-7人的廉租住房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乡镇工作人员、居委会工作人员、辖区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地段户籍民警、低保家庭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申请家庭的审查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所在社区、乡镇审核。具体审核程序按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社区居委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人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社区居委会提出异议。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状况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应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转交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核定收入。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后将申请材料送县国土房管局复审登记。

  (四)县国土房管局登记轮候。县国土房管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对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国土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分类,采取公开抽签的办法分别确定轮候顺序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