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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3.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4.有非住宅户的一律按有住房处置。

  (三)家庭收入的认定

  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以货币形式体现,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折价收入。

  1.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简退职职工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

  (3)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4)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5)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投资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

  (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收入。

  2.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安置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2)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5)城乡医疗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

  (二)家庭拥有钢琴、摄像机、高档相机等高档消费用品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四)拥有经营门面、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有证券投资或其它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七)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八)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拥有汽车、大型机械、2处以上房产、或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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