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第六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申请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定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单身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酉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它相关证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主要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状况(工资收入、各类补贴及其他收入)。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属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示低保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在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拥有的房产证明资料、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或产权单位租赁证明。现有住房状况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并由县国土房管局查档核实。
第七条 家庭状况按以下办法认定:
(一)户口人口的认定
1.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
2.家庭人口按在居住地有本县非农业常住户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据实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挂靠或寄住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4)其他不能计入家庭人口的情形。
(二)现有住房状况的认定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2.租赁公房和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在住房计算使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