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其他相关行政工作材料。
第八条 (督察流程)
(一)召开督察预备会议:由区监察委负责召集依法行政督察组召开预备会议,研究讨论当期依法行政督察工作要点,确定被督察部门名单,落实各项督察工作。
(二)排查督察重点:依法行政督察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工作职能,对被督察部门一年来依法行政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及时发现被督察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汇总至区监察委,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察工作。
(三)联系被督察部门:区监察委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督察部门发出督察通知,被督察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开展现场检查:依法行政督察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对被督察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至区监察委。
1.区监察委、法制办负责对部门内部管理制度、行政决策程序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行政执法行为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3.区府办负责对部门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及区政府督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4.区人事局负责对部门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区信访办负责对部门信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6.特邀监察员可以在督察范围内自行选择检查内容;
7.其他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需要检查的工作事项可以在预备会议中予以明确分工。
(五)督察情况汇总:检查结束后,区监察委应当及时汇总整理督察情况,形成督察报告和反馈意见。
(六)督察情况反馈:检查结束后30日内,区监察委应当书面向被督察部门反馈督察意见。被督察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及时落实整改,并于接到反馈意见后30日内向区监察委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七)督察情况汇报:区监察委应当及时向区领导汇报督察情况,并向依法行政督察组成员单位及区监察委特邀监察员进行通报。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在督察中如果发现重大责任问题,区监察委应当依法予以追究或视情填写《依法行政督察初核情况移送表》,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区监察委。区监察委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并酌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