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监察委制定的《徐汇区依法行政督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8〕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区监察委制定的《徐汇区依法行政督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四届政府第42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依法行政督察情况反馈表》
2.《依法行政督察初核情况移送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徐汇区依法行政督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文)和市政府《上海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沪府发〔2004〕36号文),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区域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公共事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对象) 本《实施办法(试行)》所指的督察对象为区政府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区政府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以上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区监察委牵头,会同区府办、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办、信访办组成依法行政督察组。区监察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法制办主要领导任副组长。视情邀请区监察委特邀监察员参加相关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时间) 原则上每季度对4至6个部门进行督察,遇有特殊情况的,依法行政督察组可以组织专项督察。
第五条 (督察内容)
(一)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管理运作机制等情况。
(二)行政决策程序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依法、科学和民主的行政决策程序,按照程序对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行政决策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