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程序
(一)各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部门节能工作计划送区节能办。区节能办于2月底前将当年区节能工作计划安排反馈至各部门。节能工作计划需包括实施的年度节能目标、节能项目、节能措施及达到的预期效果等内容。各部门节能目标原则上应不低于区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中的各项目标。
(二)各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节能工作推进情况及自评得分送至区节能办。牵头单位同时提出对所涉及的共同推进单位的考评意见。
(三)次年1月底前,区节能办会同区府办、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委、人事局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结合各部门的自评报告和牵头单位的考评意见,对各部门节能工作及节能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评价考核工作组要在此基础上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区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节能办以适当方式通报。
(四)次年7月底,市节能办对各区县的节能考核结果发布后,区节能办根据考核结果,视情况对年度节能目标、计划和重点节能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四、奖惩措施
(一)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将作为部门业绩考核、奖励惩罚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结果未达标的部门,主要领导将承担主要责任。
(二)对于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部门,将结合全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考核结果未达标的部门,在考核报告通报后10天内,要向区节能降耗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四)对于在节能考核中瞒报、谎报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徐汇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节能相关指标2008年完成要求》
3.《区属各大口单位2007年耗能情况表》
4.《各街道、华泾镇2007年耗能情况表》
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徐汇区经济委员会
徐汇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徐汇区统计局
二○○八年六月九日
附件1:
徐汇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类别
| 分
值
| 考核
内容
| 牵头单位
| 共同推进
单位
| 评分标准
|
节能
项目
| 40
| 重点节能项目推进情况
| 经委、外经委、建设交通委、教育局、卫生局、房地局、旅游局、机管局、各街道、华泾镇
| 国资委、技监局
| 列入年度计划的节能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全部完成的得40分;完成计划90%以上的得20分;完成50%以上的得5分;完成50%以下的不得分。
|
政府办公场所节能
| 机管局、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华泾镇
| |
基础
工作
| 20
| 节能基础工作
| 节能办
| 相关部门、各街道、华泾镇
| 制定部门年度节能工作推进计划;
部门安排专门的节能工作人员。
|
节能
措施
| 40
|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 经委
| 财政局、旅游局、科委、外经委、各街道、华泾镇
| 三产增加值占区生产总值比重持平或上升;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持平或上升;
完成年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
协助市有关部门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做好资金配套和人员安置。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
| 经委
| 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委
| 保障节能专项资金需要;
在区新增财力中增加节能工作的资金安排;
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科委、经委
| 旅游局、外经委、国资委、技监局
| 将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政策扶持内容;
节能科技研发资金比上年增长;
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
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
|
重点企业、领域节能工作情况
| 建设交通委、经委
| 房地局、国资委、各街道、华泾镇
| 协助市有关部门推进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
协助市有关部门推进建筑施工企业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
制定并完成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协助市有关部门推进重点交通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
节能政策制定及执行
| 发展改革委、经委
| 科委、财政局、建设交通委、技监局
| 贯彻落实上级节能降耗政策、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协助做好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
加强能源统计与监测
| 发展改革委、
统计局
| 经委、各街道、华泾镇
| 严格执行能源统计制度,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
配备专门能源统计人员;
协助做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工作;
每个季度发布节能简报。
|
加强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
| 区委宣传部、机关党工委、团区委、经委
| 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各街道、华泾镇
| 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
实施节能奖励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