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进一步发展学前特殊教育,为3-6岁残疾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服务。3-6岁残疾儿童入园率达到60%以上。
22.保障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能进入大专院校进行深造。发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开发适合各类残疾人的培训项目,出台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的政策。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除特教专业毕业的师资外都要通过培训获得特教上岗证书。
23.加大“扶残助学春雨行动”的力度,对符合条件对象及时落实助学政策,缓解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全日制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习的学费负担。
24.加强手语推广与研究,完成手语教育的培训指标。专职残疾人工作者都能初通手语。
(五)残疾人就业工作目标
25.形成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体系,区劳动、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工作内容。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就业办法》(200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应届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设置和开发适合残疾人从事的社区就业岗位,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吸纳残疾人在岗就业。
26.积极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制定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相关措施。在场地租赁、贷款贴息或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残疾人特殊政策。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并纳入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目录。
27.大力提高残疾人劳动服务所的服务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完善服务职能,做到内容全面,信息化建设良好。
28.按照轻度、中度、重度残疾人的类别,分别制定不同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措施,保证轻、中度残疾人原则上采取多种形式在岗就业,重度残疾人纳入重残无业的社会保障机制。
29.扶持和推进盲人按摩事业的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对经过培训合格的盲人,通过多种途径积极推荐就业。
(六)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目标
30.落实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分类保障的具体措施,增加贫困残疾人抗御风险的能力。
31.全面推进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城镇残疾人职工全部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类社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落实促进城镇个体残疾人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扶持政策。
32.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救助率达到100%。对重残无业、一户多残等有特殊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落实特殊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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